律师解析:
国有独资公司,乃国家独立
出资并受托于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以该级别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有限责任公司。
在正式设立之时,必须先获得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批准,由其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主申请人,提交相应的设立申请及资料,进行设立登记手续的办理。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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