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公司有独立
法人资格,用全部财产担责,股东按
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担责,足额
出资且无特殊情况,对公司借款无额外责任。
2.不过,若股东为躲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要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3.像股东
虚假、
抽逃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公司运营过程中向小丽借款用于业务拓展。小朱和小李按章程足额出资,而小胡为逃避责任
虚假出资。公司
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小丽借款,小丽要求小朱、小李、小胡共同偿还借款,小朱和小李认为自己已足额出资不应承担额外责任,小胡则躲避
债务,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而言,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以全部财产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小朱和小李作为股东已足额出资,在无其他特殊情形下,对公司借款不承担额外责任。
2、小胡虚假出资,属于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形,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小丽的利益。小丽可要求小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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