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股东需按章程足额缴纳
出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的,要向公司补缴出资,向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担责。
2.对外方面,公司
债权人可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务担
补充赔偿责任。
3.
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其
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担责后可追偿。
公司增资时股东未履行,未尽责的董高人员担责后可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设立一家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小朱出资50万、小李出资30万、小胡出资20万。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因
经营不善对外负债80万。此时发现小朱仅出资30万,未足额缴纳出资。公司债权人要求小朱承担责任,小朱认为自己不应承担额外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额。小朱未足额缴纳出资,需向公司足额补缴未出资的20万,同时要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小李和小胡承担
违约责任。
2、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小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由于小朱是在公司设立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作为发起人的小李和小胡需与小朱承担连带责任,但小李和小胡承担责任后可向小朱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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