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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买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097人
律师解析:
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审核标准,申请人需满足以下七个基本要求:
(1)拥有合法且稳定的职业以及可观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与利息的能力及主观意愿,个人信誉状况优良;
(2)持有已在相关部门完成登记手续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自筹购房款项应不低于购房总价30%;
(4)同意将选购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5)同意签署贷款综合保险协议;
(6)有售房单位愿意为其提供担保,直至领取《房地产权证》为止,同时还须完成房屋他项权利抵押登记后,将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贷款银行和公积金管理机构备查收存;
(7)遵循公积金管理机构制定的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
(三)、
(四)项
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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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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