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立即咨询
死刑了政治权利终身是指剥夺被判处死刑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死刑执行过程耗时,若未剥夺罪犯政治权利,则意味着其仍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这与死刑概念相冲突,也违反宪法原则。因此,所有死刑罪犯应被剥夺政治权利,且终身不得行使。

无期徒刑是对犯罪者永久监禁和剥夺其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的刑罚。被判此刑的罪犯将失去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等公民权利,且无法成为国家机构或国企领导。这是对罪犯社会公德权利的全面剥夺,意味着他们难以再融入社会公共事务。

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若真诚悔过并有积极改进,可能获得减刑,但释放期限不少于十三年。减刑一般将无期徒刑改为十八至二十年有期徒刑,表现良好的可减至十三至十八年。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和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或有立功表现,可减刑。

针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有以下规定:独立适用或附加于有期徒刑、拘役时,期限1-5年;附加于管制时,与管制期限相同并同步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者永久剥夺;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者,期限3-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