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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50人
律师解析:
一般自首特殊自首之间的主要差异可概括如下:
首先,它们的设立框架并不相同。
一般自首仅在我国刑法典的总则部分有所规定,而特别自首这一独特制度则是刑法典分则自身制定并设定的。
其次,两者的效力范围亦有所差别。
由于一般自首规定在刑法总则之中,因此其应用效力在总体上广为适用,不仅适用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类犯罪类型,同样也适用于特殊刑法中的所有罪名
然而,特别自首仅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罪名,当前限定在受贿罪及其相关的三类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个别情况下,针对这些特定罪行仍然可以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但在大部分情况下,特别自首已经排除掉了一般自首与准自首在这类犯罪案件上的适用可能。
再者,两者的适用对象也不尽相同。
一般自首的应用对象包括了所有在人身自由尚未遭受剥夺且具备投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而独特的特别自首则主要面向那些涉及对公司及企业人员进行贿赂犯罪行贿罪或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罪犯。
最后,在决定是否成立自首时,所需满足的条件也各不相同。
一般自首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自动投案以及如实交代自身罪行的两项要求,而特别自首的成立则依赖于上述三种适用对象在被追诉之前主动坦白他们所犯下的对公司及企业人员的贿赂罪、行贿罪或介绍贿赂罪等相关罪行的事实。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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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丽玉律师

福建锦岑律师事务所

吴丽玉律师执业于福建锦岑律师事务所,凭借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与卓越的执业能力,在律师行业深耕多年后,成功晋升为律所合伙人,成为团队核心力量之一。? 执业生涯中,吴丽玉律师始终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起案件,累计办理各类法律案件数百件,覆盖多个重要法律领域。 其中,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他善于精准梳理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关键环节,为当事人争取合理赔偿; 在婚姻家事纠纷领域,能够兼顾法律公正与人文关怀,妥善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复杂问题,帮助当事人减少矛盾冲突;针对债权债务案件,他凭借丰富的追讨经验与策略,有效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降低财产损失风险; 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始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细致研究案件细节,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辩护,保障其诉讼权利;面对合同纠纷,则擅长从合同条款解读、违约责任认定等方面入手,为企业及个人化解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 多年的办案经历让吴丽玉律师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与广泛的人脉资源,无论是庭上辩论还是庭外协商,都能展现出出色的专业素养与沟通能力。他始终将当事人利益放在首位,以高效的服务、精准的判断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与信赖,是众多企业与个人在法律事务中的可靠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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