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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离婚后出售,应如何认定产权

时间:2024.09.05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185人
律师解析:
针对婚前房产在婚后进行售卖这一行为,其是否已然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我们将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详尽的解析和探讨:
首先,若此房产是由一方于婚前以全部资金购得,且产权登记仅在单方面的名下,那么恭喜您,它属于您的个人财产,在面临婚姻破裂的时候,这项财产依然归属于您自身所有。
在此情况下,若是婚前房产在婚内有幸得到市场的青睐而售出,且出售后并没有为此买入新的住房,反而将所得款项存入银行之中,那么这个存款仍然是在原有房主的私人领域之内,在离婚时分隔时,我们并不建议对其进行分割;
其次,如果这个房产是经过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并且产权记录在两个人的名下的话,那么我们要告诉您,这部分房产已然成为了夫妇二人的共同财产,当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夫妻双方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这个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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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秀律师

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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