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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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仅适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检察抗诉或自诉人上诉不适用。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不影响对其他未上诉同案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原判认定的罪名正确,但量刑偏轻或漏判附加刑的,不得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补加附加刑。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程序关键在于:1.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不会加重刑期;2.新增犯罪事实且检察院追加指控,二审法院只处理这个情况;3.共同犯罪中,上诉不加重已上诉或未上诉被告人的刑罚,但原判量刑过轻时,二审法院不会直接加重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仅适用于被告方上诉案件,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时不适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上诉时需遵循该原则。二审发现新事实应发回重审,不得直接加刑。二审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包括主刑与附加刑。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如下:1.上诉不加重处罚原则只限于被告方或法定代理人提起的上诉。2.人民检察院未同时抗诉。3.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仅罪名有误时,可在不增刑罚基础上调整罪名。

上诉不加刑原则旨在保障被告人二审权益,即当被告人提起上诉后,上级法院在二审中不得加重其刑罚,这包括刑种、刑期以及执行方式。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不适用于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的情况。若检察院抗诉与被告人上诉同时存在,那么上诉不加刑原则则不适用。此外,原判无误但罪名错误的情况,二审法院可以更改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