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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如何处罚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立案 阅读:1256人
律师解析: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最新确立的立案标准如下:
当涉及到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应被视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及第一百三十五条所受法律定义下的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
造成任何一名工人死亡,或者至少三名工人遭受重伤;
导致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以及其他严重影响的情形。
以下任一情况均应被视为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标准:
造成多达三名工人死亡,或者高达十名工人受到重伤;
以及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其他特殊的恶劣情节。
如因未按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操作,进而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带来其他严重后果的话,对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情节特别恶劣,那么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因素包括:
1、客体部分:
本罪的指向对象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具体来讲就是指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与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性。
2、客观内容:
本罪在客观形式上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未能满足国家相关规定,而接到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员工对其提出的整改意见之后,仍然没有及时采取相应行动,结果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带来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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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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