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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子增值部分如何公平分割

时间:2024.09.05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807人
律师解析:
关于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除非另立约定,否则我们一般不进行分配;
然而对于婚后增值部分,除非是自然增值的情况,否则我司一般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个过程中,首先需要双方进行友好协商来解决问题,如无法达成共识,则会交由人民法院按财产的具体状况及优先考虑子女、女性以及无过错方的利益的原则进行判断和宣判。
通常而言,若要进行离婚处理,财产分割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点,双方自行决定。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在互相同意的基础上对财产进行分割,而非由某一方单独决定。
第二点,男女均等。
离婚过程中,我们应避免性别歧视,不应因为女性赚取的赡养费相对较低而减少她们的份额。
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我们需要充分尊重和维护女性的权利。
第三点,优先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当出现分歧时,应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以维护子女和女方权益为主旨进行宣判。
第四点,补偿原则
当其中一方由于抚育子女、照顾被继承人、协助对方工作等原因付出过多努力时,他们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对方也应予以相应补偿。
第五点,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双方各自的薪资、奖金;
其次,生产、经营所获得的收益;
再次,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内的财产性收益;
然后,由继承或赠与所获得的财产;
最后,由军队名下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支付费用所产生的收益,该金额可通过夫妻婚姻关系持续年限与年平均值的乘积计算得出。
此外,还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男女双方实际拥有或应该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以及实际获得或应该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等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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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情况: 一、房屋是个人财产,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婚前一方付首付,双方共同还贷购买的房屋,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原则上平等分割...... 更多>>
曹胜才律师

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

曹胜才律师,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一个可以立即解决实际问题的律师,拒绝花拳绣腿。如果您想找一个什么案件都接的律师,抱歉,我们不是。我们只接离婚案件,专打离婚官司。拒绝样样通,样样松。我们深知,专注才能专业,专业才能卓越,只有专家型的律师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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