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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与婚姻无效,二者有何不同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927人
律师解析:
首先,二者所涉及的行为性质存在明显差别。
婚姻解除与无效婚姻虽然都是针对解除男女之间的密切联系,然而其内在的根本属性却截然不同。
其次,两种情况下的产生原因亦不相同。
离婚的根本原因通常出现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后,而非基于婚姻本身的违法性,恰恰是因为"夫妇间情感确己破裂"。
另一方面,无效婚姻则往往源于违反了成立婚姻的法定基本条件,在婚姻缔结之时,违法行为便已然作为既定事实发生。
再者,从行为的有效性以及实效性的角度来看,离婚应自解除当日起即宣告生效;
而对于无效婚姻而言,其自始至终均为无效,这意味着,从结婚登记那日起,无论何时,宣告此项婚姻无效的决定都会追溯到过去。
此外,提起诉讼的权利人在两种情境中的身份也各异。
离婚仅能由婚姻关系的其中一方提出,或者双方向共同行使离婚请求权,任何其他人无权进行强制干预或插手。
然而,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涉及利益的第三方及法律规定的具有权力的机构,均可成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
最后,两种情况在处理过程及必备条件上皆有所不同。
至关重要的是,二者产生的法律后果大相径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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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印明律师

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

赵印明,党员,意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商务部主任。2017年毕业于玉溪师范学院,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证。专业从事企业及商务法律服务,擅长商事活动规范及事后纠纷处理。秉持“与法律站在一起是强大的,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是自由”的理念,为企业商事活动保驾护航。联系电话:18869513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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