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与婚姻无效,二者有何不同
首先,二者所涉及的行为性质存在明显差别。
婚姻解除与无效婚姻虽然都是针对解除男女之间的密切联系,然而其内在的根本属性却截然不同。
其次,两种情况下的产生原因亦不相同。
离婚的根本原因通常出现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后,而非基于婚姻本身的违法性,恰恰是因为"夫妇间情感确己破裂"。
另一方面,无效婚姻则往往源于违反了成立婚姻的法定基本条件,在婚姻缔结之时,违法行为便已然作为既定事实发生。
再者,从行为的有效性以及实效性的角度来看,离婚应自解除当日起即宣告生效;
而对于无效婚姻而言,其自始至终均为无效,这意味着,从结婚登记那日起,无论何时,宣告此项婚姻无效的决定都会追溯到过去。
此外,提起诉讼的权利人在两种情境中的身份也各异。
离婚仅能由婚姻关系的其中一方提出,或者双方向共同行使离婚请求权,任何其他人无权进行强制干预或插手。
然而,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涉及利益的第三方及法律规定的具有权力的机构,均可成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
最后,两种情况在处理过程及必备条件上皆有所不同。
至关重要的是,二者产生的法律后果大相径庭。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离婚与婚姻无效可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离婚制度与婚姻无效及撤销,一般而言,离婚乃是针对合法婚姻之解除措施;
若婚姻缺乏法定成立必备要素,其效力亦不可能取得,此类状况即是婚姻无效;
至于婚姻撤销则是对已创立但存在瑕疵的婚姻进行纠错,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至终均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在离婚问题上,仅需夫妇之间感情破裂,任何一方皆可发起离婚诉讼;
或者双方达成共识亦可通过协议方式顺利解除婚姻关系。
然而,倘若出现以下状况,婚姻将会无效:
比如重婚;
存在着法律禁止缔结婚姻的血亲关系;
已经达到法定年龄的未满法定婚龄者。
可撤销婚姻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首先,受胁迫者结婚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其次,比如在婚前己患病,应将病情详细告知对方,如果未能做到如实告知的话,那么另一方同样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首先,二者所涉及的行为性质存在明显差别。
婚姻解除与无效婚姻虽然都是针对解除男女之间的密切联系,然而其内在的根本属性却截然不同。
其次,两种情况下的产生原因亦不相同。
离婚的根本原因通常出现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后,而非基于婚姻本身的违法性,恰恰是因为"夫妇间情感确己破裂"。
另一方面,无效婚姻则往往源于违反了成立婚姻的法定基本条件,在婚姻缔结之时,违法行为便已然作为既定事实发生。
再者,从行为的有效性以及实效性的角度来看,离婚应自解除当日起即宣告生效;
而对于无效婚姻而言,其自始至终均为无效,这意味着,从结婚登记那日起,无论何时,宣告此项婚姻无效的决定都会追溯到过去。
此外,提起诉讼的权利人在两种情境中的身份也各异。
离婚仅能由婚姻关系的其中一方提出,或者双方向共同行使离婚请求权,任何其他人无权进行强制干预或插手。
然而,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涉及利益的第三方及法律规定的具有权力的机构,均可成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
最后,两种情况在处理过程及必备条件上皆有所不同。
至关重要的是,二者产生的法律后果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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