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所宪定的规定,对嫌疑人实施的
取保候审期限最高可达十二个月,而对其执行的
监视居住期限则以六个月作为上限。若在此期间内,针对案件展开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各项
司法程序未曾出现任何迟滞现象,同时亦无任何不适宜继续追究
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发生,或者取保候审及
监视居住的期限尚未到达终点,那么这两种
强制措施应持续生效。然而,倘若在上述期限内,侦查、起诉与审判等司法程序出现停滞,或者发现不应继续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事项存在,抑或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已过期,则监控方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相关限制,并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发出通知。因此,若取保候审已执行了十五日,尽管尚未达到最长时限,并且侦查、起诉与审判等司法程序未曾出现任何迟滞现象,同样也无任何不适宜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发生,那么取保候审的状态应持续有效,不会因为此原因而导致被
批准逮捕。但是,若超过了最长时限或者出现其他法定情形,则可能面临被批准逮捕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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