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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财产分割应如何进行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939人
律师解析:
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交由当事人自主协商处理;
若协商不成,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保护无责任第三方利益的基本原则进行判决。
1.关于同居之后患有人一方的名义下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该归属于该方当事人名下所有。
然而,如果在财产获取的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起到了实质性的援助或者有辅助性的劳务付出以及生活辅助方面的贡献,那么这些财产便属于普遍的公有财产。
可以依据双方在财产获取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来确定各自应占据的比例。
2.只要是在同居以后共同购买的财产,就属于双方共享的财产,若采用均等分配方式获取的,可判定为共同均分所有。
在同居生活之前,如一方主动赠送给对方的礼品,可参照赠与关系实行;
但是,若是向另一方追求的礼品,如果同居时间短暂,或者因为追求导致对方向生活上带来困难的情况下,可考虑适度退回。
如果在共同生活期间,某一方患有无法治愈的重大疾病,那么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应当给予适当地照料,或者由另一方给予适量的经济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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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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