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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不允许租客养宠物是否构成霸王条款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238人
律师解析: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禁止租户饲养宠物一事并不构成所谓的“霸王条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租赁协议,我们需要明确各方面当事人应对该事件所应负有的权利与义务。
在此基础上,我们应秉持共同协商、互相尊重的精神,根据双方提出的条件进行深入沟通,努力达成共识,从而圆满的履行各项协议义务。
因此,出租方在合同中明文规定禁止饲养宠物的情况下,此举并不被视为“霸王条款”。
实际上,“霸王条款”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其对应的法律概念为“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也被称作标准化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事先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条款。
然而,广义上的“霸王条款”则更广泛地描述了那些违背公平原则的条款,这类条款往往存在于一些商业行为中,例如商家、培训机构、汽车美容机构等出售的预付费卡和生鲜食品一旦销售出去便一律不予退货;
再如顾客在餐厅用餐后,店家表示对顾客寄存物品的丢失概不负责,以及顾客将车辆停放在收费停车场所后,车内物品一旦丢失停车场也一律不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企业声明,他们对于活动卡的活动解释拥有独占权等等。
这些条款均严重违反了法律公平原则,它们往往以极其不合理或者过度加重对方责任、排除了对方主要权益、甚至设定了极不合理的限制或免除了自身原本应该承担的责任的方式出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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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允许租客养宠物,不属于霸王条款。 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可根据合同双方提出的条件进行协商交流,最终达成共识履行合同义务。所以房东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允许饲...... 更多>>
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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