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禁止租户饲养宠物一事并不构成所谓的“
霸王条款”。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
租赁协议,我们需要明确各方面
当事人应对该事件所应负有的权利与义务。
在此基础上,我们应秉持共同协商、互相尊重的精神,根据双方提出的条件进行深入沟通,努力达成共识,从而圆满的履行各项协议义务。
因此,出租方在合同中明文规定禁止饲养宠物的情况下,此举并不被视为“霸王条款”。
实际上,“霸王条款”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其对应的法律概念为“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也被称作标准化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
签订合同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事先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条款。
然而,广义上的“霸王条款”则更广泛地描述了那些违背公平原则的条款,这类条款往往存在于一些商业行为中,例如商家、培训机构、汽车美容机构等出售的预付费卡和生鲜食品一旦销售出去便一律不予退货;
再如顾客在餐厅用餐后,店家表示对顾客寄存物品的丢失概不负责,以及顾客将车辆停放在收费停车场所后,车内物品一旦丢失停车场也一律不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企业声明,他们对于活动卡的活动解释拥有独占权等等。
这些条款均严重违反了法律公平原则,它们往往以极其不合理或者过度加重对方责任、排除了对方主要权益、甚至设定了极不合理的限制或免除了自身原本应该承担的责任的方式出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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