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在
审查起诉环节中,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检察机关有权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这些特定条件主要包括: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情形;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情况;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可以考虑实施取保候审,只要这种做法不会引发新的社会风险;此外,若
羁押期限已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也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检察机关便可依法作出是否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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