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离婚法律程序中,若无明示约定,则
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双方可商定如何分配;
倘若无法达成共识,则由法定裁判机构,依据财产实际情况及保障子女和女性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此外,若夫妻双方以
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归属各自所有的,则将依照该项约定执行。
在
离婚过程中,若其中一方在
抚养子女、
赡养老人以及协助对方工作等方面承担了更多的责任与义务,那么在离婚之际,该方有权求得另一方的补偿,而后者亦应对此作出相应的补偿。
除非一方在离婚时陷入经济困境,否则另一方应从其自身的住所或其他
私人财产中提供适当的资助。
具体的援助方式,双方可通过协商确定;
如未能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则需交由法院做出最后决策。
在
解除婚姻关系之际,如有一方故意隐匿、移转、售卖、损害
共有财产,抑或是恶意制造
债务以图谋占有他方财产的,当涉及到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对实施此类行为的一方可酌情少分或不参与财产的分割。
然而,若在离婚之后,对方发现前述行为的存在,则还可以采取
诉讼手段,向法庭申请重新分配
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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