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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安置房和公房应如何分割

时间:2024.08.28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449人
律师解析:
在婚姻持续期间内,所购置的由共有财产支付买下的安置房及公共住房皆应被纳入夫妻共有的范畴内,此类情况应对其进行同等公平地分割。
然而,若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出资金额购买的房产,尽管可能享受到了另一方给予的工龄方面的优惠待遇,但仍然归属于原始出资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此类情境之中,便无需涉及到将房地产视为夫妻共同所有并予以分割处理的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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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淑芬律师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

洪淑芬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拥有管理学和法学学士学位。现执业于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劳动争议、金融纠纷、建设工程、婚姻家庭等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主办的某知识产权案件获最高院胜诉判决。曾经或正在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有十余家,涵盖新三板挂牌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 洪淑芬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同时具备财务专业背景,思维敏捷,办案经验丰富,熟悉各种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洪淑芬律师办案认真、细致、勤勉,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受当事人好评。对于律师而言,小案无小事,专注、细致、高效、勤勉是本人的服务宗旨和服务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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