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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止探望权

时间:2024.11.28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149人
律师解析:
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将有必要考虑是否终止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
首先是当父母曾经犯下严重罪行且情节极其恶劣,造成了非常深远的社会影响,还使用了极度残忍的手段,却未能显示出任何忏悔之意,甚至可能会进一步对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构成威胁时;
其次是那些对未成年子女频繁进行虐待、绑架、恐吓等暴行的父母,或者对他们恶行累累并且违反法律法规的父母;
再者,那些对未成年子女实施遗弃、轻视、甚至歧视的父母也应被考虑终止探望权;
同样地,如果父母身患严重的传染病或精神疾病,而尚未得到彻底治愈,那么他们的探望权也应酌情考虑终止;
对于那些沉迷于赌博、滥用酒精、使用毒品、参与色情服务等非法活动的人来说,如果这些恶习已经成瘾并多次被教育和纠正,同时还有可能怂恿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对其成长带来不良影响的话,那么也应当考虑终止其探望权;
最后,当未成年子女达到八岁以上,且明确表达了不愿接受与其父母中的某一方或共同探望的意愿时,他们的探望权也应该相应地被终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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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双燕律师

广东凯卓律师事务所

吴律师,女,硕士学历,主专做婚姻家事案件。执业多年,有较强的沟通与协调能力,责任心强,秉承“当事人至上”的服务理念,尽心办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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