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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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探望权的行使应以保障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当探望权人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时,法律允许中止其探望权。如患有严重传染病、实施暴力或虐待遗弃子女、有道德败坏的恶习以及教唆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等,这些行为都可能对子女成长造成损害。
(2)中止探望权的程序具有法定性,必须由人民法院判决,其他个人和单位都没有权力擅自中止。这确保了该权利的中止是经过严谨的司法程序和审查的。
(3)当导致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恢复,以保障父母与子女正常的相处和交流。同时,主张中止探望权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提醒:
主张中止探望权要准备充分证据,且只有法院有权判决中止。不同情况对应不同处理方式,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若发现探望权人存在上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相关权利人应收集证据,比如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视频音频资料等。
(二)收集好证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止探望权。在诉讼过程中,要清晰陈述事实和理由,并出示证据。
(三)当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同样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已不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探望权会因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而中止,比如探望者患严重传染病、对子女暴力虐待、道德败坏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教唆子女实施不良行为。
2.只有法院能判决中止探望权,其他个人和单位没这权力。
3.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恢复。
4.主张中止探望权,得有充分证据证明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
结论:
探望权在探望权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可中止,须经法院判决,事由消失应恢复,主张中止需充分证据。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探望权人出现如患有严重传染病危及子女健康、对子女实施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道德败坏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影响子女成长、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可申请中止其探望权。不过,中止探望权的决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其他个人和单位都没有这个权力。一旦导致中止的事由消失,探望权应当恢复。同时,若要主张中止探望权,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与探望权中止相关的问题,不清楚具体的操作流程或证据收集方式,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为探望权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包括患严重传染病危及子女健康、对子女实施暴力或虐待遗弃、道德败坏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等情形。中止探望权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其他个人和单位无权中止。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事由消失,探望权应恢复。
1.若发现探望权人存在上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相关人员可向法院提起中止探望权的诉讼。
2.主张中止探望权的一方,务必收集并提供充分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等,以支持自己的诉求。
3.法院判决中止后,若中止事由消失,探望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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