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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人不知走私有罪吗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263人
律师解析:
1、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该当事人确确实实不知道相关情况,那么便不足以认定其构成犯罪
因为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走私类别的犯罪完整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规定的是唯一关联因素——故意,而且必须是直接故意。
2、走私罪的定义是,个人或组织故意违反海关法规,躲避海关监管,并利用各种手段进行违禁品的国际运输或偷逃关税,且情节严重者。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则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及其他贵重金属、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固形废物之外的其他商品、物品,进出国(边)境,采取偷逃关税等一系列方式,而且勾当情节十分恶劣。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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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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