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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去世后,他的债务应由谁偿还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125人
律师解析:
首先,必须明确指出,您先生离世之后,其遗留之债务并未随之烟消云散,反而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妥善处理。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继承人需以获得之法定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切实履行法定之税收及债务支付义务。换句话说,倘若您继承了贵夫君的遗产,您便须在此范围内承担起清偿债务之责任。然而,若您选择放弃继承权,则可免于此项清偿责任。
其次,我们亦需审慎考量这些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负之债务。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之规定,在离婚之际,夫妻双方共同负担之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尽管该条款主要针对离婚情形,但我们可以据此推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通常应被视作夫妻双方共负之债务。因此,若您先生的债务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那么您或许需要承担一部分的清偿责任。
最后,如若夫或妻一方不幸离世,生存之另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因此,即便您的丈夫已离世,您仍需对其生前所负之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总而言之,您先生离世后的债务偿还事宜需依具体情况而定。若属夫妻共同债务,您将承担一定程度的清偿责任;若您继承了贵夫君的遗产,您同样需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当然,具体的清偿方式与比例可能需经法律程序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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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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