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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离婚财产约定能否反悔

时间:2024.08.28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100人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财产约定一事,若双方当事人尚未正式解除婚姻关系,便有权进行撤销或变更处理。
然而,当夫妻二人已于离婚协议书上针对财产分配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并已经完成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情况则有所不同。
在此种情况下,仅有在离婚程序完成后的一年期限之内,并且若在签署离婚协议之际存在欺诈、压迫等不正当情形,才能对先前的协议约定提出异议。
反之,若双方仅通过法庭审理和判决方式来决定离婚事宜的话,那么在离婚结束以后,仍可就财产分配方面的约定提出变动请求。
倘若对此决定持有异议,他们即可向法院起诉,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纷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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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阿赛律师

北京家理(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经验10年+。许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领域多年,擅长办理纷繁复杂的家事案件,对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和判决依据有深刻认识,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更具操作性、更切合实际的法律服务。办案严谨细致,工作耐心负责,坚守一丝不苟、精益求精、善始善终的职业道德,深受同行、委托人信任,并获得高度评价,获得锦旗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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