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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条例十不准包括哪些内容

时间:2024.09.18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351人
律师解析:
首先,我们严禁涉秘人士任意向任何涉及组织或个别人士披露涉密资讯;
其次,非涉密工作人员不允许通过任何借口或者途径获取对于隐私信息的未经授权地理解;
第三点,禁止在手机通话或普通电话交谈中涉及到国家秘密敏感性的话题;
同时,还需严格控制涉密电脑连入互联网;
此外,涉密U盘、移动硬盘以及光盘均不得链接至那些能够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设备;
再者,严禁在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直接处理涉及到国家秘密的重要文件;
而针对具备无线网络功能的计算机设备而言,亦应避免用于处理各类涉密性文件;
同样,未经加密装置的传真机亦不能被用来传输涉及到国家安全的文件资料及信息;
接着,严禁无权复制、摘录、销毁或者是保留私有涉密文件资料的行为发生;
最终,无论出于公事还是私事,涉密文件和保密业绩必须禁止携带出办公场所或者家中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六条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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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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