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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录像是否存在侵权情况

时间:2026.03.21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374人
律师解析:
1.公共场所录像不一定侵权,像商场为安保监控录像,不公开传播且不侵犯他人权益,通常不算侵权。
2.以下情况可能侵权:
在有隐私属性的公共场所录像侵犯隐私权;未经同意以营利目的用他人肖像侵犯肖像权;传播歪曲诋毁内容降低他人社会评价侵犯名誉权
3.被侵权人发现侵权,可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有损失还能索赔。

案情回顾:

小朱在商场购物时发现,商场在卫生间安装了摄像头进行录像。小朱认为商场此举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而商场则称所有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都是为了安保需要,不构成侵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决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公共场所录像一般用于合法目的且未侵犯他人隐私和名誉等权益时不构成侵权。但卫生间属于虽为公共区域却有隐私属性的场所,商场在此处录像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
2、小朱作为被侵权人,若商场的录像行为确实构成侵权,其有权要求商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若因该侵权行为遭受损失,还可要求商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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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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