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房屋租赁精选解答 > 拆迁协议解除租赁关系后,非居住房屋如何获得补偿

拆迁协议解除租赁关系后,非居住房屋如何获得补偿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155人
律师解析:
关于非居住用房在拆迁过程中解除租赁关系所涉及到的相关事项如下:
首先,对于已经签订拆迁协议并解除租赁关系的非居住房屋,拆迁方会直接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补偿款项,而后,房东需要依据事先双方达成的约定,将该补偿款支付给承租方
其次,若是拆迁未出租的非居住房屋,或是其租金由租赁双方通过协商议定的出租非居住房屋,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未能就解约事宜达成一致,那么拆迁方将会对被拆迁人进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
在此情况下,安置房屋将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而被拆迁人则需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最后,针对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则由被拆迁人负责安置承租人,租赁关系仍将持续;
但若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则拆迁方应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20%补偿给被拆迁人,同时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至此,租赁关系即告终止。
另外,对于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加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