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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违约情形有哪些类型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858人
律师解析: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违约情况主要包括:买方在购买意愿发生变化后,可能会选择突然中断交易;或者在已经签署买卖协议后,却以各种理由推诿而迟迟不愿办理赎楼手续;甚至在支付房款环节上也可能出现故意拖延或拒付等行为;相对应的,作为卖方,则可能因为对价格不满或者其他因素影响下,提出提高售价、将原本属于买方的房产转售给他人、以及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节点向买方交付房屋等违约行为
此外,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曾约定由买方先行支付购房定金,那么当买方实际交付定金时,若卖方未能及时进行签收确认,同样也构成了一种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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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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