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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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租赁合同终止情形的法律救济申请关于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后的合法维权途径如下:首先,如果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地基建设存在质量隐患,只需该问题未超出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寿命范围之内,建筑物所属的建筑公司就需负起相应责任,进行及时且有效的修复措施,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其次,倘若遇到的其它类型房屋质量问题,若尚处于法律规定的保修期限内,业主有权向开发商提出修复请求。

面对房产质量问题,若影响居住功能,您有权要求开发商负责修复或解除合同并索赔。若问题未至严重,开发商应主动修复。如开发商拖延或拒绝修复,您可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相关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若建筑物因质量问题导致崩塌,其赔偿责任应由该建筑物的建设方以及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这两个单位需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起连带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在建设方与施工方已经作出赔偿之后,发现还有其他相关的责任方存在,那么他们便有权向这些未被追究过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追讨。

拒收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房屋,可能产生两种法律后果:若无充分理由,风险由买方承担;若有充分理由,业主可要求开发商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若房屋未达到合同标准或修复后仍不符合要求,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赔偿。

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这并非拒绝缴纳物业费的合理理由。法律规定,业主自接收房屋起,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支付物业费的义务。房屋质量问题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与开发商或相关部门协商、申请维修基金等,而非以此为由逃避缴纳物业费的责任。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得到尊重和维护,确保物业服务的正常运作和小区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