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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房租纠纷找哪里

时间:2026.01.0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01人
律师解析:
关于商铺租赁合同方面出现的争端事宜,既可寻求当地居民委员会的协助调解,亦有权利直接向人民法提出诉讼,并根据法律规定由法院作出公正裁决。就合同纠纷而提起的司法程序,若合同尚未予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的居住地点均未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范围内,则应由被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承租人在得到出租人的许可后,有权对租赁物进行改良或增设其他附属设施。
然而,若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良或增设他物,那么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将其恢复至原有状态,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应由被告方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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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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