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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自争议产生之日起计算。仲裁委员会须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应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开庭时间及地点。审理应在四十五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期但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前须调解,调解成功则制作调解书,具法律效力。对裁决异议的当事人,十五日内可提起诉讼,否则裁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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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的极为特殊情况下,不得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您在起诉过程中明确告知法院已有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的存在,法庭将尽职尽责地不予予以受理。然而,倘若您未向法院表述这一重要事项,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如果被告方未能在法庭审理前主动提供关于选定仲裁机构及适用程序的书面仲裁约定,那么法院将继续正常进行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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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后是否可以提起诉讼的探讨在经过仲裁程序之后,倘若符合法定的条件,那么当事人是有可能寻求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争议的。然而,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若仲裁裁决得以正式公布并具有了法律效力,且不再有任何可以被质疑或撤销的可能性的话,那么当事人便无法提出上诉至法院进行诉讼。在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将保持其被动中立立场,不会接受此类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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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仲裁的结果持有异议,则其无权进行进一步的起诉行为。依据现行仲裁规则中提出的“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庭所做出的裁定具有最终的效力。该方当事人无权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请求,亦不被允许再度要求进行仲裁。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在裁决宣告之后,各方当事人若就相同争议事项再次提交仲裁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不得获得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