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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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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6 · 2751人看过
导读:仲裁与审判在性质、管辖、审理组织、审理方式及裁决效力上有明显区别。仲裁基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进行,管辖权源自当事人授权,审理组织多按当事人意愿组成,审理不公开,裁决一裁终局。而审判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强制管辖,审理组织由法院指定,审理公开,实行两审终审制。
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区别

一、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区别

以下是仲裁与审判两种处理争议方式在性质、对案件的管辖、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等方面的异同点:

首先从性质层面看,仲裁由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依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自愿达成且有效的仲裁协议进行运作;而审判这一职能则是由法院执行,法院作为国家机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的重要机构。

其次在对案件的管辖权限方面,仲裁机构以双方当事人明示同意的仲裁协议为基础接受并处理相关案件,该种管辖权乃源自当事人双方的明确授权。反之,若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那么仲裁机构便无法受理此类案件。

至于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的法院,它们则是强制行使管辖权,无论争议双方有无明示约定,只要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上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便可依据法定程序予以受理。

再者,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亦存在差异。仲裁庭的组成在大多数情况下需当事人双方选定(或是联名选定),或者是通过仲裁机构的指定,因此仲裁庭的成员构成绝大部分情况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愿产生。

然而到了审判阶段,审判法庭的组成则是由法院通过指定产生,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选订流程。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审判人员的指定过程,但是他们仍然拥有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回避的权利,而相关是否需要撤销某位人员的职责,最终要取决于法院的相关决议。

另外,仲裁庭对于案件的审理通常采用不公开的形式,包括案情与裁决结果均不会对外公布,这样做可以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声誉。相较而言,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则普遍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但除非涉及到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其余信息均应依法披露。

最后,值得强调的一点是,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如果出现仲裁条款,那么一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该裁决将会立即生效,且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此事上诉至更高一级的法院。而在法院审判的过程中,通常会遵循两审终审制度,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一审法院的判决若未获得满意的回复,仍有可能对二审法院的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可以仲裁。

二、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区别是什么

在性质方面,仲裁表现为由专属的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其中,仲裁委员会通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者其他设有行政区域的城市中的人民政府联合有关部门与商会共同组建,这是一种专为解决争议而设立的专业机构。

然而,审判则是由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来负责的,法院作为国家机器的关键构成部位,代表着国家行使着审判的权力。

其次,两者在关于案件管辖权方面亦有所区别。

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并非基于强制性规定,而是源自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自愿仲裁协议;

对于未签订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来说,仲裁机构并不能予以受理。

相反,高级人民法院拥有强制管辖权,无论是否签署了仲裁协议,只要任何一方向他们提出起诉,法院便有权依法受理案件。

在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上,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赋予当事人自主挑选仲裁员或共同决策的权利;

然而,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其审判庭的组成是由法院直接任命,因此当事人无法直接干预,相应地,只有按照法定程序才能申请回避,最终是否回避将由法院做出决定。

此外,仲裁庭审理案件时通常并不公开,案情和裁决均以封闭的方式处理,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声誉。

然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通常实行公开审理原则,除非依法不应公开的特殊情况外,一般都会公开审理过程。

最后,两者在执行结果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

依据法律规定,仲裁庭的裁决一经形成即可生效,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

然而,法院审判则推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如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满,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以下是仲裁与审判两种处理争议方式在性质、对案件的管辖、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等方面的异同点:

首先从性质层面看,仲裁由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依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自愿达成且有效的仲裁协议进行运作;而审判这一职能则是由法院执行,法院作为国家机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的重要机构。

其次在对案件的管辖权限方面,仲裁机构以双方当事人明示同意的仲裁协议为基础接受并处理相关案件,该种管辖权乃源自当事人双方的明确授权。反之,若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那么仲裁机构便无法受理此类案件。

至于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的法院,它们则是强制行使管辖权,无论争议双方有无明示约定,只要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上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便可依据法定程序予以受理。

再者,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亦存在差异。仲裁庭的组成在大多数情况下需当事人双方选定(或是联名选定),或者是通过仲裁机构的指定,因此仲裁庭的成员构成绝大部分情况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愿产生。

然而到了审判阶段,审判法庭的组成则是由法院通过指定产生,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选订流程。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审判人员的指定过程,但是他们仍然拥有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回避的权利,而相关是否需要撤销某位人员的职责,最终要取决于法院的相关决议。

另外,仲裁庭对于案件的审理通常采用不公开的形式,包括案情与裁决结果均不会对外公布,这样做可以很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声誉。相较而言,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则普遍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但除非涉及到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其余信息均应依法披露。

最后,值得强调的一点是,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如果出现仲裁条款,那么一旦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该裁决将会立即生效,且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此事上诉至更高一级的法院。而在法院审判的过程中,通常会遵循两审终审制度,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一审法院的判决若未获得满意的回复,仍有可能对二审法院的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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