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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委托鉴定保险合同纠纷能否风险代理

时间:2024.05.14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172人
律师解析:
当然可以,关于风险代理形式,主要分为两种类型。首要是全风险模式,也就是说在前期环节中不收取任何费用,待诉讼行动取得成功之后,再根据标的金额收取相应的固定百分比,通常情况下这个比例大约为30%。另一种方式则是预先收取基本办案费用,此项费用一般设定为5000人民币,后续阶段再按一定比例进行收取,具体范围大概在10%-15%之间。通常而言,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等四类案件是被明令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模式的。
此外,律师风险代理规定还明确指出,当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如果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然坚持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那么律师事务所可以考虑采纳这种收费模式,但是以下几种特殊情况除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法律依据: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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