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由于
购房者自身原因,未能达成购房意向,那么其就无权索回先前所交付的
定金。
2.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如果为了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与第三方签订了预定
销售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与购房者签署了预售合同;又或者在购房者支
付定金之前,未如实告知
商品房已经被查封、
抵押等相关事实,那么开发商都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双倍金额返还给购房者所交付的定金。
3.在无法归咎于开发商及购房者的情况下,例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了
不可抗力等因素,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未能顺利签订,此时开发商也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将定金全额退还给购房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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