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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业主卖房欺诈行为有哪些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826人
律师解析:
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在销售现有房产过程中,当事人若蓄意掩盖房屋本身的实际使用面积,以谋求巨大的经济利益;或者,通过将原本品质合格的住房外观形象塑造得如同品质优秀的工程,从而达到哄抬房价并获取盈利的目的;同时,如销售人员明知某些房产不符合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发行的标准仍进行销售活动;再者,发布基于虚假最低售价、清仓价等欺骗性价格信息以供销售;又或者,当事人刻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是假冒其它开发商的名义从事销售活动;另外,借助雇佣他人等手段开展欺骗性质的推销诱导行为以及运用诸如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媒进行对商品房的无法实现的虚假宣传,都被视为违反规定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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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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