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作为业主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向开发商发出正式的催告通知,敦促其尽快履行交付义务,同时有权索取因延期交付所产生的额外
经济损失;如经过催告后的连续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依约履行交付义务且无法提出合理的解释和解决方案,则业主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
购房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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