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购房用户无论是亲自操
办房产证件,或者是
委派开发商代为处理房产相关事务,均需依赖开发商所提供的各类关键性文件资料,例如
土地使用证明、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整个房地产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由专业房产测绘机构制作的房屋建筑测绘成果报告以及各户房屋的面积分布平面图等等。若因开发商的疏忽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完成
房产证的办理工作,购房者可据此规定要求开发商给予相应损失
赔偿,甚至有权提请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
购房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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