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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同意放门卫,丢了谁赔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运输损害 阅读:1464人
律师解析:
倘若收件员经得发件方授意,选择将快件放置于物品安保驿站之中,然而在这一环节中,物件不幸遗失,赔偿责任的认定及划定便需基于具体事实进行慎重研判。一个通用的原则是,若是物管人员并未实际签名接收该快递,那么,物业管理部门与业主之间尚未形成寄存契约关系,这也就是说,在没有证据表明物管存在明显过失的情况下,其无法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至于快递承运商,他们或许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因为他们有义务确保在运输途中快件的安全,这其中也包括了在经过发件人同意后,把快件存放在特定区域内这样的行动。然而,假设发件人已经与门岗或者物业服务机构订立了寄存协议,并且支付了寄存费用,那么若在寄存期内出现快件遗失的状况,门岗或是物业管理员或许需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每起案例的细节皆有差异,故建议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获得更为精准的解读和建议。在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方面,我们提倡在收到快递时尽量亲身签领,或者考虑采用更为稳妥的寄存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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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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