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只要非户主要员的户籍未予迁移至其他地域,那么对继续使用廉租住房而言便无任何不利影响。
由于廉租住房保障金的发起者应为家庭户主,他应在
户籍所在地区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交详尽的书面申请材料。
因此,只要户主未将其户籍迁移出去,则廉租住房的申请和
使用权便能得以维持和延续。
法律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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