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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一房二卖归谁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460人
律师解析:
在面临多份未履行的合同情况时,我们应坚守先签署的原则。例如,按照先签署了买卖合同的买方享有获取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而后续签署的则无法获得相应权益,但依然有权利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
其次,若其中一名收购者已经成功获取了标的物所有权,那我们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
当谈到购买者尚未获取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形时,我们应坚持优先占有原则。举例来说,假如某个投资人已经付清了全部的购股资金,那么其就应该被视为拥有股份的第一拥有人。
最后,对于已经完成合同履行的那一部分当事人,他们应坚守先履行合同的原则。简单地说,如果某人已经按约支付了资本金并开始商业活动,首先要做的就是兑现他的承诺。
总之,在合同关系中,严格的程序化操作是推进和保障公平正义的核心要素之一。当出现任何争议或者纠纷,我们都应根据上述原则,合理、公正地解决问题,保护每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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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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