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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变烂尾楼了怎么办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349人
律师解析:
若房产项目不幸陷入停滞状态(即所谓"烂尾"),且开发商已宣布破产,购买者有权申请成为债权人。然而,若是开发者尚未资金承担不起破产债务,并且在买方完成催告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无法按照承诺时间向他们交付房屋,那么购买者便有权立即解约其购售协议,同时敦促开发商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第三十条第一款项项规定,任何房地产开发公司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来履行自己的交付职责,确保向所有购买者按时交付符合正常使用的住宅楼房。倘若未能做到这点的话,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便应承担起违约的法律责任。而根据同样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七十七条款项规定,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只要他/她没有完全履行合约中规定的义务或履行方式与合同原定不符,就应该负责承担包括但不仅限于继续履行合约义务、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在内的全方位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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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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