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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时间:2024.09.23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15人
律师解析:
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须作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方;
3.后履行义务人的履约能力需呈现出显著下降的趋势,且具备难以进行相应支付的切实风险;
4.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根据充分的证据证实对方法定代表人无财务能力来履行债务
5.当先履行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已达到清偿期限;
6.若后履行义务未能采取有效的反担保措施。
在此,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
“对于应当首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确凿的证据下证明相对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有权暂时停止履行该义务: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资产过分转移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商业信用严重受损;
(4)有可能丧失或已失去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特殊情况。
若当事人在没有确凿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擅自停止履行相关责任,则应当承担由于违约行为引起的相应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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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一)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只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时,才可能发生不安抗辩权。单务合同、不完全双务合同,均不发生不安抗辩权。 (......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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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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