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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的工作是否是连带责任的

时间:2024.10.01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转包分包纠纷 阅读:866人
律师解析:
承包期的工作可以是连带责任的。实际施工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方,要求承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可以请求发包方在其未向承包方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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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春华律师

四川椿荣律师事务所

这个律师比较有个性,脾气有点大,不是所有人的问题都回答,不是所有案子都接。但挺有水平,负责。 独立带团队,业务已拓展到上海、广东、浙江、陕西、河南、山东、湖南、江苏、江西、新疆、内蒙、宁夏、甘肃、广西、云南、贵州、重庆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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