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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

时间:2024.10.21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883人
律师解析:
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是:
1.限制下游企业以竞争性价格销售产品或服务;
2.要求上游企业只向其供应特定产品或服务,或要求下游企业只从其采购特定产品或服务;
3.将市场划分为不同的地理区域,各方在各自区域内享有独占或排他性销售权;
4.向下游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时,通过合同或协议设定一些限制性条件;
5.通过股权控制、合资合作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上游或下游企业的经营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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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涛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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