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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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拆迁房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需要看具体情况。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1.婚前以一方名义购置的拆迁安置房,即使贷款共同承担,仍认定为个人财产,需现金补偿另一方。 2.婚前个人房产拆迁后所得安置房归原所有人。 3.夫妻共有房产拆迁,安置房作为共同财产。

婚后拆迁房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如果是在婚后旧房拆迁时被拆而补偿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财产应当属于共同拥有。如果是按照人口进行安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民法典》规定,公婆拆迁补偿款不属于夫妇共有财产,不纳入婚姻财产分配讨论。婚后拆迁房产归属取决于原产权,若共有的话新房即为共有,否则为个人所有。婚姻期间,薪资、奖金等劳动收入、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合法继承或赠与财产(排除特定情形)均属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处理权。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资产、身体伤害赔偿、指定给一方的财产及个人日常用品等。

婚前已经存在的旧房应视为个人财产。当涉及到个人婚前房产因拆迁而获得新的拆迁安置房时,若该房产在婚后才得到相关证书,这仍然被视作个人财产,不列入夫妻共有财产之中。其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各项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