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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下宅基地可以收回

时间:2024.10.04 标签: 征地拆迁 宅基地 阅读:1183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多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如果确定使用权的,可以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的情形有:
(一)无特殊情况,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后又未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五)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六)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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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

杜柏飞律师,北京京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从业十余年,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行政诉讼,尤其是征地拆迁类案件,多方式解决征地拆迁补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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