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基于我国目前的
土地承包性质和方式,
离婚时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
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
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
经营权证的。
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分割。
2、一方婚前取得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
第一,
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划分的,不管离婚
当事人是否属同一经济组织,则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一方
结婚后户口迁入的,落户所在村的村集体按“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用集体的预留地、开垦地、他人交回的
承包地增补给该户承包土地面积的,原则上增补部分归婚迁一方,但有该承包户其他成员的份额的,要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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