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程杰律师,现为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杭州市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协拱墅分会家事专委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拱墅分会公益法律服务研究中心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荣获律图网2021-2024年度优秀青年律师先“蜂”榜,浙江日报潮新闻“记者帮”帮帮团智库成员,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首届校友会理事、校友导师。业务专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法院执行等诉讼业务及公司法律顾问、不良资产尽调处置、公司股权激励等非诉业务,曾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等单位实习及工作,曾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并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资产项目及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项下项目提供尽职调查及诉讼等法律服务。 1、陈某某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成功获赔案件。 2、韩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成功辩护缓刑案件。 3、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成功不予起诉案件。 4、左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成功不予起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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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话,将会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即便行为人已经将其所侵占的金钱予以返还,仍有可能必须承受认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后果。这是由于职务侵占罪的制裁不仅仅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及时退还款项,更重要的因素在于涉案金额及其他严重程度。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例理解,第一百六十三条严格界定了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名,且第一百八十三条也对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的职务侵占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条款均涵盖了职务侵占领域的诸多情况。

职务侵占罪,亦称“贪污罪”或“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系指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担任相应职务之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吞、窃取、骗取其所在机构财务资源并据为己有的犯罪行为。在我国,职务侵占罪的刑事惩罚通常包括短期监禁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手段,以及罚金的附加刑。

职务侵占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担任特定职务的职员,由于其职务优势而非法获取、掌控以及占用本应属于该机构所有的财物的违法行为。若经司法机关判定确属有罪,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案者将承受刑事法律责任,具体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拘役、有期徒刑等,同时还有可能对其个人财产进行没收。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条款,在职务侵占罪这一范畴内,根据第二百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倘若被侵占的财产达到了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那么便被视为"数额巨大"的情况,其法定刑事惩罚期限被确定为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然而,实际的刑期还需要由主审法庭对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罪犯的悔过自新态度进行全面深入地评估与考虑后才能做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