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
程楹修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医疗纠纷。曾服务过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中央储备粮内江直属库有限公司,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事业单位。 刑事案例:1、贾某某盗窃罪(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最终采取辩护意见,变更为职务侵占罪并决定不起诉);2、颜某某涉嫌诈骗罪(检察院认定无罪后公安机关撤案);3、胡某某偷越国边境(检察院以组织偷越国边境提起公诉,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变更罪名为偷越国边境,量刑八个月)。 民商事案例:1、代理广西某公司诉成都某公司合同款,成都某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逃避债务变更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在诉讼中成功认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违规减资构成抽逃出资,判决其在减少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王某诉龚某民间借贷,在原告证据较为完善的情况下,代理被告,寻找到突破点,最终法院判决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3、王某诉陈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代理原审被告陈某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改判陈某承担责任比例,为当事人成功减损;4、杜某诉程某股东出资纠纷中,代理被告程某应诉,开庭中发现原告诉讼请求中的逻辑错误,原告被迫当庭撤诉,并且之后未再向被告主张权利;5、王某某、文某某诉某医院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医院分娩过程中,产下一死胎。代理胎儿父母封存病历,请专家做尸检,起诉后在病历中发现并指出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迫使医院调解,赔偿胎儿父母数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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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当涉及到离婚事项时,先前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做出的任何约定都将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在婚姻关系解除之际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其法律效应是不容忽视的。只要两方当事人所作出的约定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且是真实反映双方意愿且经过书面形式确认,那么这些约定就会被视为具备法律约束力。

是否在收到离婚判决书后便已完成离婚程序如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欲达成离婚协议,则可依循此途径进行。但若协商无果,双方便可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据事实与法条做出公正判断,判定是否同意离婚。所谓“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方主动提交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据法院审判的结果确定是否解除婚姻关系。若法院最终裁定,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则将向当事人发出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

结婚证遗失的情况并不等同于已经离婚。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在顺利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调解书正式生效之后,才算彻底解除了婚姻关系。离婚的途径主要有两大类,一种为协议离婚,需要直接前往当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申请并进行相应的登记,另一种方式则为诉讼离婚,由司法部门裁决并出具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

当涉及到房产问题时,若该房产本来即属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那么经由离婚程序后,不进行房产分割便仍然作为双方共有之物保留。若夫妻双方均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则需签署具法律效力的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赴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物权的转化或变更。该协议只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配意向,要想真正实现物权的转移,还需要履行法定的物权变动公示程序,比如对不动产进行正式登记。这么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交易安全,维护物权公示原则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