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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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死亡,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双重定罪处罚。抢劫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非故意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需要根据案情和情节进行评估,抢劫罪量刑分三档,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过失致人死亡罪通常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对抢劫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乃至致人死亡的情况,应当视为抢劫罪中的严重情节,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处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在某些情况下,若被告人还涉及到其他刑事犯罪行为,那么法院将依据案情实际,遵循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与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合并执行的刑期。

针对涉及到抢劫行为而导致人身伤害甚至死亡情况时,通常会依据刑法中的抢劫罪情节加重规定进行判罪量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当犯罪分子在实施抢劫犯罪的过程中,致使其他无辜者不幸丧生,那么这种行为将被定性为抢劫罪的重大情势,并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对其施以加重处罚。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抢劫罪本身便涵盖了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倘若在实施此类犯罪的过程中导致受害者失去生命,无疑使其犯罪性质变得更为恶劣和严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体系内,倘若实施抢劫行径时有意致使受害者伤亡,其行为将被视为抢劫罪的严惩情形。这无疑表明了我国法律对于在抢劫犯罪中存在故意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予以明确认可。

1.关于抢劫罪导致人身伤害的处罚措施,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明确,即按照抢劫罪论处;2.对于那些以暴力、恐吓或其它方式抢夺他人财物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罚金标准予以惩罚。如若在实施抢劫过程中造成他人伤亡,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同时还要附加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