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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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婚之前,由某一方独自承担房款首付款项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双方的姓名,这种情况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因为在法律层面上,此种行为即表示双方共享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尽管在结婚前,可能有其中一方全额支付房款的情况发生,然而当另一方的姓名被加入产权证时,这实际上就等同于赠予对方部分房产权益,因而在法理意义上讲,这套房产便是共同所有的。

当婚后购买房产且父母出资支付首付款项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于各自的子女名下时,通常情况被视为父母对于子女的无偿赠予,因此,此种情形下的房地产应当被判定为私人所有;然而,如果是在婚姻续存期间,由夫妻中的其中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归还义务的,那么这些用于偿还贷款的部分资金应当被视作夫妻共有资产。

夫妻共同购房,以双方名义登记的,无论首付来自谁,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均属共有财产;单方名义登记的房产,按法律规定属个人所有,但共同还贷部分仍视为共有,离婚时需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在婚前若已支付房产首付款,剩余款项通过银行贷款偿还,无论房产证上是否包含父母名字,该房产通常视为个人婚前财产。但自结婚证书生效之日起,已还银行贷款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要求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在处理房产问题时,应综合考虑婚前支付款项、房产证上的名字及银行贷款情况,确保在离婚时能够合理、公平地分配财产。

婚前购房首付归属问题需依具体情况判断。若一方独自承担首付,婚后另一方用私人财产还贷,该房产可视为一方个人财产;若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双方用公共财产还贷,则该房产为共同财产;若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房产同样视为共同财产。共同财产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